广东惠州市龙门县一吸毒男子黄某以其女友遭房东张某强奸为由,敲诈勒索张某5000元。近日,龙门县法院对该起敲诈勒索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1月间,被告人黄某和其女友潘某租住被害人张某位于龙门县城某茶庄的出租房。期间,从2015年1月开始,黄某以潘某被张某强奸为由,多次通过手机发送信息恐吓、威胁张某及其家人。2月1日17时许,黄某携同潘某一起来到该茶庄,又以潘某被强奸为由,拿菜刀打砸、损毁茶庄的玻璃门、茶具、电风扇等物品。2月6日5时30分许,黄某一人再次来到该茶庄楼下,做出打砸小门、在墙上淋油漆等行为,对张某进行恐吓。张某害怕其家人受到伤害,找到黄某的朋友伍某帮忙,由伍某出面叫黄某不要再骚扰张某,黄某提出,只要张某给付人民币5000元,就不再骚扰他。张某迫于无奈,给了伍某5000元,让他把钱转交给黄某。可黄某收款后依然贼心不死,又继续向张某发送恐吓信息,张某遂到公安机关报案。
潘某说:“我原来和黄某是恋人关系。2014年10月份,我和他搬进了张某的房子,当时黄某说房东张某家里很有钱,叫我配合他敲诈房东一笔钱,我不同意。之后黄某就打电话给张某,说我和房东发生了关系,让张某出钱搞定这件事情,当时张某报了警,黄某就跑了。我也跟民警说我没有和张某发生关系。之后黄某仍多次发短信及打电话恐吓张某,叫他出钱平息这件事。后来我就跟黄某分手了。”
龙门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恐吓和暴力损毁财物等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黄某庭审时辩解其不具有敲诈勒索行为,经查,本案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记录等证据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可证实黄某具有对被害人采取要挟、恐吓和暴力损毁财物的行为,迫使被害人向其交付5000元现金,以求平息事件;同时,黄某对其无敲诈勒索行为的辩解未能提供证据材料。所以,黄某的上述辩解意见,因与查明的案件事实不符,龙门法院不予采纳。黄某在庭审最后阶段自愿表示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龙门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