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男子合作将约50吨矿物油废渣储存到土坑,严重污染环境。近日,龙门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宗案件,3名被告污染环境罪罪名成立,其中两人均获1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元,一人被判9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00元。
去年8月,被告人杨某雇请他人在龙门县某煤山山脚下开挖大土坑一个,用于储存矿物油废渣,待储存一定数量的废渣后再出售给沥青加工厂,从中牟利。同年10月起,杨某多次从他人处收购矿物油废渣,并由被告陈某、何某负责运输约50吨矿物油废渣至土坑中储存。其中,2014年10月16日,陈某和何某驾驶重型罐车运载约25吨矿物油废渣到大土坑中进行倾倒。在倾倒过程中,龙门县环保局工作人员到场进行查处、制止,杨某、陈某、何某被公安抓获归案,现场扣押重型罐车一辆。经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检测,在罐车内提取的样品中含有废矿物油等,属于危险废物(具有腐蚀性、毒性)。
龙门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陈某、何某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和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最终,杨某和陈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何某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